2005年3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房车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品牌新政:经销商地位还是被动
钱婵娟

  前不久,决定汽车经销商命运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千呼万唤中终于由商务部对外发布,并宣布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办法》仍然以汽车供应商为主导却使经销商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遭反对《办法》推迟实施
  商务部于去年9月23日出台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的时间具体化为“2005年1月1日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不过,由于各方意见颇多,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协调,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2月21日才联合发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并宣布于今年4月1日才实施,比原定的实施计划整整推迟了3个月。
  主动权交给汽车
  供应商很显然,此次《办法》的推迟出台是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并采纳了各方意见的原因。据了解,《办法》着重对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的车型范围和时间,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体系,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设立程序、行为规范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供应商主导地位惹争议
  虽然正式出台的《办法》在接纳一些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做了一些修改,更有利于汽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业内人士仍然指出,《办法》以汽车供应商为主导却使经销商处于更弱势的地位,对汽车市场的发展未必完全积极。
  可以预计,随着《办法》的正式出台,大量没有获得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必须向厂家申请品牌授权,如果不申请授权或者得不到厂家的批准,这些经销商将不得不退出汽车销售行业。(钱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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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的三大变化
  重点一:《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点评:《办法》给了非厂家授权经销商半年的缓冲过渡期。也就是说,到9月30日前,还没有得到厂家授权的经销商仍然可以在申请的同时继续经营,而并不是4月1日《办法》一实施即退场。
  重点二:《办法》十五条规定,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点评:强调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就是一家经销商发展连锁网点也必须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同意。如果供应商出于网点布置不合理或者别的不利于供应商的原因而不同意经销商发展连锁销售店,经销商也只得作罢。
  重点三:《办法》最终没有明确规定品牌销售就是品牌专卖,即建立4S店。点评:《办法》没有对实行4S专卖作明确的规定,说明有关部门希望通过市场来决定哪种生存方式更好,毕竟非品牌专卖在国外也有很强的生命力。